因具備岸電使用條件而未按規定使用岸電,“蘇某”輪、“長榮某”輪等多艘船舶日前被分別處以3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款,并在相關海事部門的官網上予以公布。
記者22日從多地交通運輸部門了解到,隨著《長江保護法》的落地,相關部門和地方加大了對長江流域港口和船舶燃油消耗和污染排放的管控,加重了處罰力度。
2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關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明確,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