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關于浙江省港口岸電獎補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這是“十四五”期間全國首個全省域港口岸電建設獎補辦法,獎補辦法文件如下。

浙江省港口岸電獎補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及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有關要求,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財政政策引導,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關于進一步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通知》(交水發〔2021〕63號)和《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海事局 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浙交〔2020〕66號)規定,決定在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中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促進岸電設施建設和推廣使用。為保障獎補資金申請、審核與發放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提高獎補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一、獎補范圍及要求

(一)獎補范圍。《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5號)施行(2020年2月1日)前建成的我省范圍內(寧波除外)沿海港口集裝箱、客滾、郵輪、3千噸級以上客運、5萬噸級以上干散貨專業化泊位,以及內河骨干航道規模以上(500噸級以上)碼頭(不包含油氣化工碼頭)、綜合服務區、錨泊區,在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驗收的岸電建設改造項目。2025年底前完成驗收的不滿足現行標準和規范要求的簡易岸電、低壓岸電接插口、智能化數據接口(不僅限于上述幾類泊位)等改造納入獎補范圍。寧波市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二)獎補要求。新建或改造岸電須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要求,滿足到港船舶接電需求,具備數據通訊等相關智能化功能,能與擬建的岸電監管平臺、交通碳達峰數字化應用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按照相關標準或要求實施檢測、驗收,具體驗收程序及標準由各市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結合交通運輸部相關要求自行確定。

二、獎補標準

沿海、內河港口岸電建設及簡易岸電改造項目,在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驗收的,按照獎補資金定額計算基數的45%發放獎補資金;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驗收的,按照獎補資金定額計算基數的30%發放獎補資金。

低壓岸電接插口改造、智能化數據接口改造分別按獎補資金定額計算基數的80%、50%發放獎補資金。具體獎補資金定額見下表,實際發放資金不得超過項目實際支出的設備購置安裝費。